有關提供興建農舍之耕地,申請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規定辦理分割,涉及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4項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規定適用1案,請詳內文。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4年6月23日台內地字第10404176173號函

【內  容】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4年5月13日農水保字第1030244431號、103年11月27日農授水保字第1030237929號函辦理;併復苗栗縣政府104年5月1日府地籍字第1040089159號、103年9月29日府地籍字第1030206697號函及雲林縣政府103年12月15日府地籍二字第1030168534號函。
二、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4年5月13日前揭函示,對於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4項規定所稱「坐落用地」之認定,變更為無論以多筆相毗鄰農地合併興建個別農舍,或以集村方式申請興建之農舍,提供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均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4項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之規定所規範。該坐落用地不應僅指農舍所坐落之該筆農業用地。
三、另農業發展條例89年修正施行前已興建完成之農舍,倘農舍及提供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仍同屬一人,縱使該農業用地得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規定辦理分割,其移轉仍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4項規定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之限制。
四、為配合農業發展條例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4年5月13日前揭函,變更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4項所稱農舍坐落用地之見解,本部90年2月26日台內地字第9068423號函應不再援用;另90年4月9日台(90)內地字第9060635號令並經本部於104年6月23日台內地字第1040417617號令廢止。檢送廢止令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4年5月13日、103年11月27日前揭函影本各1份。


附件 :
內政部90年4月9日台(90)內地字第9060635號令.pdf
內政部104年6月23日台內地字第10404176173號函.pdf
內政部104年6月23日台內地字第1040417617號令.pdf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4年5月13日農水保字第1030244431號函.pdf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3年11月27日農授水保字第1030237929號函.pdf

管理人: 第一課管理者
管理單位: 第一課
建立日期: 2015-08-19
更新日期: 2015-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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