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繼承人得否不依遺囑指定分割方式,另以協議方式辦理分割繼承登記疑義1案,請詳內文。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4年6月1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40421181號函

【內  容】
一、依據法務部104年6月8日法律字第10403505610號函辦理,並復貴府104年3月26日屏府地籍字第10408486500號函。
二、本案經函准法務部上開函復略以,按遺產分割之方法有三:即遺囑指定分割、協議分割及裁判分割,依民法第1165條第1項及第1187條規定,遺產應作如何處理,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首應尊重被繼承人意思(司法院21年院字第741號解釋意旨參照);於無遺囑指定分割、分割之指定無效或委託指定分割而受託人未予指定時,共同繼承人得協議分割;不能以協議決定分割方法時,得向法院聲請裁判分割。又雖有個案法院判決肯認全體繼承人得另以協議變更遺囑指定分割方式(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家上字第77號判決、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47號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401號判決意旨參照),惟上開司法實務見解尚非定見,僅係個案之判決,對於其他案件並無拘束力,亦未見學說採納;基於尊重被繼承人生前處分其財產之意思為民法遺產分割之基本核心原則,被繼承人以遺囑所為之遺產分割方法指定,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繼承人均應予尊重。准此,本案被繼承人既已於生前訂立遺囑,就本案所遺不動產指定分割方式,基於尊重被繼承人生前處分其財產之意思,於其死亡,該遺囑生效時,繼承人應尊重遺囑所定分割方法並辦理繼承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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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日期: 2015-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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