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證遺囑以電腦打字方式作成,是否符合民法第1191條規定方式1案,請詳內文。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4年7月30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40427976號函

【內  容】
一、依據法務部104年7月24日法律字第10403509100號函辦理(詳附件),並復貴府104年6月11日府地籍字第1040186165號函。
二、按民法第1194條代筆遺囑規定,所稱使見證人之一人筆記,可用電腦製作,以因應資訊化社會需求,前經法務部101年12月21日法律字第10103109870號函釋有案,並經本部參酌納入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66點規定「代筆遺囑,代筆人除親自以筆書寫為之外,並得以電腦或自動化機器製作之書面代之。」茲因自民法第1191條第1項及第1194條規定可知,公證遺囑之方式與代筆遺囑大同小異,均是透過他人(公證人或代筆見證人),筆記遺囑人口述之遺囑意旨,故民法第1191條第1項所稱由公證人筆記1節,可採與代筆遺囑相同之解釋,亦即所稱「筆記」可以電腦打字方式或自動化機器製作。


附件 :
內政部104年7月30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40427976號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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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單位: 第一課
建立日期: 201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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