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登記原因標準用語」農育權期間屆滿規定,自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生效。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5年3月1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513020053號
【內  容】
有關原住民於原住民保留地設定之農育權5年期間屆滿後,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規定取得所有權之登記,請以登記原因用語「農育權期間屆滿」,代碼「FD」辦理。


附件 :
內政部105年3月1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51302005號令.pdf
內政部105年3月1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513020053號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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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單位: 第一課
建立日期: 2016-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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