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完備公產處分程序並利登記審查作業需要,茲訂定地方政府出售公有不動產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範本1種,請詳內文。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5年4月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51302834號函

【內  容】
一、依據本部105年3月23日召開「研商地方政府出售公有不動產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相關事宜」會議結論辦理,並檢附上開會議紀錄影本1份。
二、各級地方政府出售公有不動產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應參依旨揭範本,註明依土地法第25條或地方公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規定,報經行政院(或上級機關)核准文號。倘係依特別法之規定辦理出售,無土地法第25條之適用者,應註明其法令依據,俾登記機關得據以查對。
三、又為防止不法之徒偽造公產管理機關產權移轉證明書,申辦公產移轉登記。各級地方政府於核發地方公有土地產權移轉證明書時,應一併將該不動產之標示、持分、出售對象及產權移轉證明書字號等資料,通知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據以核對。若承購人跨所申辦買賣移轉登記,受理申請之地政事務所應向該管轄地政事務所調閱資料核對,以確保公產權益。


附件 :
內政部1050406-1051302834號函.pdf
範本.pdf

管理人: 第一課管理者
管理單位: 第一課
建立日期: 2016-04-27
本頁瀏覽人數:117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