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平均地權條例第三條第七款之規定,請詳內文。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5年4月1日台內地字第1051302665號令

【內  容】
平均地權條例第三條第七款有關建築改良物「所占基地」範圍之認定,該建築改良物
如係實施建築管理後建造者,其「所占基地」範圍應以其使用執照所載「地號」及「基
地面積」為準。


附件 :
內政部105年4月1日台內地字第1051302665號令.pdf

管理人: 第一課管理者
管理單位: 第一課
建立日期: 2016-05-26
本頁瀏覽人數:53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