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相關案件時,申請人免檢附地籍謄本(包含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地籍圖),請詳內文。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5年6月13日台內地字第1051304647號函
【內 容】
一、依據本部105年5月18日台内地字第1051304337號函副本辦理。
二、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已得透過「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系統」查詢地籍資料,為推廣政府服務流程改造,執行旨揭計畫,請於受理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相關案件時,勿要求申請人檢附地籍謄本(包含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地籍圖),由受理機關使用本部「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系統」列印地籍資料送本部審查。另為利民眾知悉上開便民措施,免除於機關間奔波不便,請以各式管道進行宣導。
附件 :
內政部105年6月13日台內地字第1051304647號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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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單位: | 第一課 |
建立日期: | 2016-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