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法定空地之移轉,有無違反建築法第11條第3項「非依規定不得移轉」之規定1案,請詳內文。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5年7月2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50046405號函

【內  容】
一、復貴府105年6月16日府地籍字第1050124731號函。
二、本案據貴府來函表示貴縣名間鄉南雅段212地號土地係建築法第11條第1項所稱之法定空地,經查有關法定空地之移轉,有無違反該法條第3項「非依規定不得移轉」之規定,類似案例前經本部營建署100年4月18日營署建管字第1000020819號書函釋略以,按「應留設之法定空地,非依規定不得分割、移轉,並不得重複使用;其分割要件及申請核發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為建築法第11條第3項所明定,故有關法定空地之分割,依上開法律授權定有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據以辦理,至於法定空地之移轉,建築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規定。爰登記機關受理法定空地之移轉登記案件,雖建築法無其他限制,登記機關仍需審查其移轉行為有無違反其他法令強制或禁止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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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單位: 第一課
建立日期: 2016-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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