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目等則制度自106年1月1日正式廢除,請詳內文。

【內  容】
一、依據行政院105年9月29日院臺建字第1050037268號函辦理,並隨文檢附上開函影本1份。
二、按地目等則制度係日據時期依土地使用現況所銓定,沿襲以來,其於土地登記簿之記載與現況已不相符。目前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係以都市計畫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非都市土地則以使用地類別管制,均非以地目作為利用及管制之依據。本部於78年即報奉行政院原則同意地目等則制度應予廢除,嗣以88年3月3日台內地字第8888644號函釋逐步廢除地目等則制度之處理原則,並請有關機關儘速研擬替代措施並修正涉有地目等則之法規,持續推動迄今,各相關機關均已妥為因應,經本部召開會議研商獲致可全面廢除該制度之共識後,業已報奉行政院核復同意照辦,爰自106年1月1日起正式廢除地目等則制度,並停止辦理地目變更登記。
三、為因應地目等則制度之廢除,本部刻正增修相關系統功能,故自106年1月1日起,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及權利書狀,將不再有地目等則之欄位。倘民眾或行政機關有以原有或歷史地目等則資料作為參考之需者,仍得依下列方式查詢,惟該等資料僅供參考:
(一)民眾得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地政整合系統產製之地籍整理清冊或人工登記簿謄本。
(二)行政機關得透過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查詢系統查詢登記資料庫最後記載之地目,或向地政事務所申請人工登記簿謄本。
四、茲據行政院前揭函示,為避免不合時宜之法令造成民眾混淆或誤解,請相關機關(單位)儘速於106年12月31日前就附表所列涉有地目等則之法規(如有遺漏請自行補列)辦理修正完畢。另請全面檢視主管之行政規則,倘仍有涉及地目等則之規定者,請自行列管修正。



附件 :
內政部105年10月27日台內地字第1050436952號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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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日期: 2016-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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