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登記作業補充規定」第2點規定,業經本部於105年11月25日以台內地字第1051309601號令修正發布,請詳內文。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5年11月25日台內地字第10513096013號函
【內 容】
「限制登記作業補充規定」第2點規定,業經本部於105年11月25日以台內地字第1051309601號令修正發布,如需修正發布規定,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下載。
限制登記作業補充規定第二點修正規定
二、為保全土地所有權移轉之請求權,已辦理預告登記之土地,再申辦他項權利設定登記,應檢附預告登記請求權人之同意書。但他項權利設定登記之權利人與預告登記請求權人相同者,不在此限。
附件 :
內政部105年11月25日台內地字第10513096013號函.pdf
內政部105年11月25日台內地字第1051309601號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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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單位: | 第一課 |
建立日期: | 2016-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