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地目變更注意事項」,業經內政部於105年12月9日以台內地字第1051309986號令廢止,並自106年1月1日生效。

「辦理地目變更注意事項」,業經內政部於105年12月9日以台內地字第1051309986號令廢止,並自106年1月1日生效。



附件 :
廢止「辦理地目變更注意事項」令.pdf

管理人: 第二課管理者
管理單位: 第二課
建立日期: 2016-12-28
更新日期: 2017-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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