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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地目變更注意事項」,業經內政部於105年12月9日以台內地字第1051309986號令廢止,並自106年1月1日生效。
「辦理地目變更注意事項」,業經內政部於105年12月9日以台內地字第1051309986號令廢止,並自106年1月1日生效。
附件 :
廢止「辦理地目變更注意事項」令.pdf
管理人:
第二課管理者
管理單位:
第二課
建立日期:
2016-12-28
更新日期:
2017-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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