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各地政事務所辦理跨縣市代收服務,已自104年6月1日起實施,歡迎多加利用
說明︰
(一)為擴大便民服務,本市所屬各地政事務所自104年6月1日起實施本市與其他縣(市)各登記機關新增代收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所定之複印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檔案應用(複印公文與土地複丈及建物測量申請書原案)、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人工登記簿謄本、代理人送件明細表、土地複丈成果圖補發、實價登錄「表單登錄、紙本送件」案件等7項服務項目。
(二)另為因應跨縣市登記機關將陸續推展本項便民措施,本市各地政事務所間亦訂自104年6月1日起同步實施相互代收該7項服務項目,相關規範準用旨揭作業原則規定。
(三)申請人或代理人向本市各地所辦理代收服務,應填具跨縣市代收申請單,並繳納郵資,連同申請書及其附繳證件臨櫃提出申請。以通信、網路或其他方式申請者,均不予受理。
附件 :
臺中市各地政事務所辦理跨縣市代收服務作業原則.pdf
跨縣市代收服務申請單.pdf
管理人: | 第一課管理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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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單位: | 第一課 |
建立日期: | 2017-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