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推廣「印鑑證明替代措施」,請申辦登記民眾多加利用!

1.為簡政便民,在辦理登記業務時,請多加利用下列措施以代替「印鑑證明」之應備文件:
(一)登記義務人親自到地政事務所申辦。
(二)設置土地登記印鑑。(受理窗口:地政事務所)
(三)地政士簽證。(受理窗口:地政局地籍科地政士有報備者)
(四)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受理窗口: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處)

2.為便利居住臺中市的高齡、身心障礙、或行動不便的民眾申辦登記業務,自104年2月起提供到府核對身分之服務,讓行動不便的申請人免於申請印鑑證明或驗證身分的往返奔波。相關規定如下:
 (一)服務時間:公務上班時間(星期一~星期五上午8時至下午17時00分)。
 (二)服務對象:
   凡居住於申請登記案件管轄地政事務所轄區內具有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申請登記案件已於地政事務所完成收件且非跨所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到府核對身分服務:
      1.年滿六十五歲以上,無法單獨行動者。
      2.領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且屬視覺障礙、聽覺機能障礙、平衡機能障礙、下肢肢體障礙、重要器官失去功能或其他障礙等確為行動不便者。
      3.持醫院開立之醫療證明確為行動不便者。
(三)服務內容:
 考量居住本市之高齡、身心障礙無法外出或不易外出之民眾申辦登記業務,免於申請印鑑證明或到所驗證身分之往返奔波,就需檢附印鑑證明之登記案件提供到府核對身分服務。
 (四)受理方式:
 申請人或代理人填妥申請書於送件時一併提出,或於補正期間內逕以傳真、電子郵件或書面向管轄地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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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 第一課管理者
管理單位: 第一課
建立日期: 201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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