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後,將部分繼受持分移轉予繼承人得否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分割一案,請詳內文。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6年7月31日台內地字第1060428385號函

【內  容】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6年7月25日農企字第1060226340號函(影本如附件)辦理,並復貴府106年7月3日府地籍字第1060100806號函。
二、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前揭號函略以:「......針對旨揭第1項第3款規定修法後繼承耕地得辦理分割之審認原則,......該款規定對於共有人間之關係及得分割之原因均因繼承所維繫者,此外,對於非因繼承行為如贈與、買賣等介入所成立之共有關係,自無該款規定之適用......因『耕地分割執行要點』係為協助登記機關依據上述立法意旨及處理原則,執行本條例第16條各款耕地分割申請案件之審認作業,故有關第10點規定,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後,將繼受持分移轉予繼承人者,得依本條例第16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分割之適用對象,應僅限於該共有關係仍為原繼承人狀態或屬繼承人間為簡化共有關係進行原持分權利之移轉,尚非新成立之共有關係或僅異動原相對關係,且無造成農地細分、影響農業經營之情形。故針對本案3位繼承人之原繼受持分各為1/3,今繼承人間擬將部分繼受持分相互移轉為5/12、5/12、2/12,既已改變原繼承權利關係,未符合上開處理原則,為免造成分割後土地更形細碎情形,影響農業政策推動,......,應無旨揭該款規定之適用。」。
三、本案請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前揭函釋意旨,本於權責依法核處。


附件 :
內政部106年7月31日台內地字第1060428385號函.pdf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6年7月25日農企字第1060226340號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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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日期: 2017-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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