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登記機關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規定辦理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內容1案,請詳內文。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6年9月14日台內地字第1060433793號函
【內  容】
一、依據司法院秘書長106年8月30日秘台廳民一字第1060020946號函辦理。
二、為配合辦理總統106年6月14日公布修正民事訴訟法第254條規定,本部前以106年6月26日台內地字第1060422485號函將本部89年5月15日台內中地字第8978892號函示有關登記內容為「(一般註記事項)依○○法院○○年○○月○○日○字第○○號函證明文件辦理註記,本件不動產現為該院○○年度(訴)字第○○號○○案件訴訟中」之規定自106年6月26日起停止適用,並修正登記內容為「(一般註記事項)依○○法院○○年○○月○○日○字第○○號裁定辦理註記,本件不動產現為該院○○年度(訴)字第○○號○○案件訴訟中」。
三、惟查司法院秘書長以上開106年8月30日函建議本部將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內容略予調整,以使登記內容更為週全。茲考量為利日後統計管理與便利登記機關登載作業需要,本部上開106年6月26日修正89年5月15日函示有關「(二)登記內容為:『(一般註記事項)依○○法院○○年○○月○○日○字第○○號裁定辦理註記,本件不動產現為該院○○年度(訴)字第○○號○○案件訴訟中』」之規定自即日起停止適用,修正為「(二)以新增代碼『HO』登載,資料內容為:『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規定辦理註記:』,登錄內容為:『依○○法院○○年○○月○○日○○年度訴聲字第○○號民事裁定,本件不動產現為該院○○年度(訴)字第○○號○○案件訴訟繫屬中』」。
四、隨文檢送司法院秘書長上開106年8月30日函及本部106年8月3日台內地字第1060426087號函影本各1份供參。



附件 :
內政部106年9月14日台內地字第1060433793號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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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單位: 第一課
建立日期: 2017-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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