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名義人可否持憑預告登記請求權人同意書,再將其已辦竣預告登記之土地信託登記予受託人疑義1案,請參閱內文。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7年9月11日台內地字第1070064039號函
【內  容】
一、依據法務部107年8月27日法律字第10703512550號函辦理,並復貴府106年12月29日基府地籍貳字第1060071920號函,隨文檢送上開法務部函影本1份。
二、旨揭已為預告登記之土地,如其登記名義人取得預告登記請求權人同意後,得否免予塗銷預告登記而辦理信託登記疑義,前經本部以107年3月7日台內地字第1071301980號函請法務部惠示卓見,案經該部以前揭函復略以:「……按土地法第79條之1第2項及第3項規定『前項預告登記未塗銷前,登記名義人就其土地所為之處分,對於所登記之請求權有妨礙者無效(第2項)。預告登記,對於因徵收、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而為新登記,無排除之效力(第3項)。』是信託登記既非屬上開第3項所明文列舉之登記,預告登記對信託登記有排除之效力。……信託必係委託人將信託財產移轉於受託人之行為,使受託人成為該信託財產之登記名義人,並為對外唯一有管理處分權之人,且受託人並不受委託人與第三人債權關係之拘束,故委託人(即原土地登記名義人)基於信託關係就其土地所為之處分,似難謂對於預告登記所登記之債權請求權(即請求權人對原土地登記名義人之土地權利移轉請求權)無妨礙……」本部同意上開法務部之意見。是土地登記名義人將其已辦竣預告登記之土地申辦信託登記,仍應先辦理塗銷預告登記再辦理信託登記。本案請就個案事實查明本於權責依法處理。


附件 :
內政部107年9月11日台內地字第1070064039號函.pdf
法務部107年8月27日法律字第10703512550號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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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日期: 2018-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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