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補充解釋內政部102年12月2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652564號令及103年10月1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31301441號令所定「同一登記機關申請」1案,請參閱內文。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8年4月1日台內地字第1080261729號函
【內 容】
一、依據新北市政府108年3月5日新北府地籍字第1080381255號函辦理。
二、為利登記機關執行土地法第37條之1第3項及地政士法第49條、第50條有關非地政士擅自以地政士「為業」規定,本部前以102年12月2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652564號令及103年10月1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31301441號令釋非地政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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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108年4月1日台內地字第1080261729號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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