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補充解釋內政部102年12月2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652564號令及103年10月1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31301441號令所定「同一登記機關申請」1案,請參閱內文。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841日台內地字第1080261729號函

【內  容】

一、依據新北市政府10835日新北府地籍字第1080381255號函辦理。

二、為利登記機關執行土地法第37條之13項及地政士法第49條、第50條有關非地政士擅自以地政士「為業」規定,本部前以102122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652564號令及103101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31301441號令釋非地政士於「同一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案件之件數限制規定。茲為因應跨登記機關作業實施,避免非地政士有以分至不同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登記之方式,藉此規避上開規定並遂行反覆申請辦理登記案件,爰予補充解釋上開令所定「同一登記機關申請」,係指「同一登記機關所轄不動產申請」,以資明確。



附件 :
內政部108年4月1日台內地字第1080261729號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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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日期: 2019-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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