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機關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規定辦理禁止處分登記,嗣經拍賣辦理塗銷查封,或繼承、徵收等登記,得逕行辦理塗銷該禁止處分登記1案,請參閱內文。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8109日台內地字第1080141087號函

【內  容】

一、依據司法院108104日院台廳刑一字第1080027292號函、司法院秘書長108104日秘台廳刑一字第1080027294號函及法務部108821日法檢決字第10800149350號函辦理,隨文檢送上開函影本各1份。

二、按登記機關辦理旨揭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規定禁止處分登記,涉及法院或檢察機關應配合辦理事項,經本部彙整各直轄市、縣()政府建議事項,於108819日函請司法院秘書長及法務部研處及轉知所屬配合辦理,並經司法院及法務部以上開函轉知法院及檢察機關配合辦理,先予敘明。

三、次按限制登記作業補充規定第21點規定:「不動產經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拍賣,囑託登記機關辦理塗銷查封登記時,如有預告登記、經稅捐稽徵機關囑託或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所為之禁止處分登記,應同時辦理塗銷,並於登記完畢後通知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或原囑託機關。」至登記機關辦理旨揭禁止處分登記,嗣經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拍賣囑託辦理塗銷查封登記,或繼承、徵收等登記時,得否逕行塗銷該禁止處分登記疑義,依司法院秘書長上開說明一函復略以:「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規定係命『被告』應遵守之羈押替代處分事項,其目的在於防杜被告取得逃匿所需之經濟來源,及切斷其經濟聯繫關係,而非保全該等財產,是法院依該款規定所為之命令,自不妨礙民事或行政執行機關就該特定財產所為拍賣等變價程序,及買受人憑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或繼承、徵收、法院之確定判決等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所生之權利移轉或變更,並得由不動產登記機關逕行依法令辦理塗銷禁止被告處分之登記。」是不動產經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拍賣,囑託登記機關辦理塗銷查封登記,或登記機關辦理繼承、徵收等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所生之權利移轉變更登記時,得逕行辦理塗銷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規定之禁止處分登記,並於登記完畢後通知原囑託禁止處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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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日期: 2019-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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