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已於公布日起算第3日(112年2月10日)生效。

立法院咨請總統公布修正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業奉總統112年2月8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09161號令公布,條例修正條文第47條之5及第81條之3第2項至第4項關於不得為不動產炒作行為、查核權及違規罰責,依同條例第87條本文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已於公布日起算第3日(112年2月10日)生效。

https://www.president.gov.tw/Page/294/48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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