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繼承關懷服務

(一)條件:
依戶政機關通知持有本所轄區(北區、北屯區)不動產被繼承人名單,其繼承人超過3個月但未逾6個月,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者。
(二)服務內容:
到府宣導儘速辦理繼承登記並提供諮詢服務,協助民眾避免因逾期申辦而遭依土地法第73條裁處罰鍰。
(三)法令規定
土地法第73條第2項規定:…..,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瀏覽人數:672人 更新日期:2023/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