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填具「地籍謄本及相關資料申請書」向各地政事務所申請地籍整理清冊或人工登記簿謄本土地標示部資料,且該等標示部資料僅供參考,以無底紋及免紙張序號之空白紙張列印提供之。比照「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權利書狀及申請應用地籍資料規費收費標準」附表所列「土地建物異動清冊影印工本費」項目之費額,以每張新臺幣5元計收。
地目等則制度自106年1月1日正式廢除,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權利書狀等,不再有地目等則欄位資料。按地目等則制度係日據時期依土地使用現況所銓定,沿襲以來,其於土地登記簿之記載與現況已不相符。目前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係以都市計畫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非都市土地則以使用地類別管制,均非以地目作為利用及管制之依據。
應臨櫃向任一登記機關提出,並檢附登記名義人之戶籍資料,及證明為民法第1138條規定之法定繼承人之一或其他足資證明為繼承人之證明文件正本。
| 申請人類別 | 臨櫃申請 | 網路申請 |
|---|---|---|
| 原登記申請案之申請人、代理人 | 任一地政事務所均可申請 | 均可申請 |
| 登記名義人 | 任一地政事務所均可申請 | 均可申請 |
| 與申請案有利害關係之人 | 向保存原登記申請案之地政事務所申請 | 均不能申請 |
| 任何人 | 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請僅有部分姓名的異動索引,不能申請異動清冊 | 僅有部分姓名的異動索引、不能申請異動清冊 |
註:異動清冊,如登記原因為地籍圖重測、土地重劃、區段徵收、徵收、地籍整理、截止記載、權利變換、行政區域調整、段界調整或逕為分割等案件,常為大宗土地登記申請案件,涉及許多登記名義人的個人資料,故為保護個人資料,僅提供與申請人有關部分異動清冊,須以收件號+登記次序、統一編號或姓名為查詢條件
| 申請人(利害關係人) | 申請對象及範圍 | 應檢附文件 |
|---|---|---|
| 1.依土地法第34-1條規定就共有不動產處分、變更或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之共有人 | 同一地(建)號之他共有人之謄本 | 切結書或契約書正本 |
| 2.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或第824條第1項規定請求分割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 | 同一地(建)號之他共有人之謄本 | 附切結書正本 |
| 3.依民法第426條之2、第919條或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出賣 | 附切結書正本 | |
| (1)基地所有權人 | 建物所有權人、 地上權人、典權人之謄本 | 買賣契約書正本 |
| (2)房屋所有權人 | 基地所有權人之謄本 | 最近一期之房屋稅繳款書、稅籍證明或設籍之戶籍證明文件等及買賣契約書正本。但房屋已辦理登記者,僅檢附買賣契約書正本。 |
| 4.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出售之耕地所有權人 | 同一地號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所有權人之謄本 | 買賣契約書正本 |
|
5.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申請書應載明執行法令之依據) 若為代理申請,請準備被代理人身分相關資料(包含姓名、統編及電話) |
同一公寓大廈之所有權人之建物謄本 |
1.主管機關同意備查文件(有註明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者)及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正本 |
| 6.都市更新單元 | ||
| (1)所有權人 | 同一更新單元範圍內及其毗鄰土地之所有權人之謄本 | 擬劃定或已劃定更新單元內土地及建物登記簿所載所有權人數均超過1/10之所有權人同意書或所持有土地及建物面積均超過總登記面積1/10之所有權人同意書(載明更新單元範圍、土地及建物登記面積及全體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數) |
| (2)都市更新籌備會(小組)代表人 | 同一更新單元範圍內及其毗鄰土地之所有權人之謄本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籌組文件正本,並載明更新單元範圍。 |
| (3)都市更新(預定)實施者 | 同一更新單元範圍內及其毗鄰土地之所有權人之謄本 | 受各級主管機關委託之委託書、都市更新會立案證書、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核准文件(有註明預定實施者)或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文件正本,並載明更新單元範圍。 |
| 7.債權人 | 債務人之謄本 | 法院核發之債權憑證正本。但已設定抵押權者,免附債權憑證正本。 |
| 8.訴訟繫屬中之當事人 | 相對人之謄本 | 法院發給已起訴證明內容等相關證明文件正本 |
| 9.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登記機關認定具有法律上通知義務或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者(申請書應載明法令之依據) | 相對人之謄本 | 相關證明文件正本。例如:自辦市地重劃、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者:檢附主管機關核發需要之證明文件畸零地或其毗鄰者:檢附主管機關核發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文件。檢附切結書載明申請事由及法令依據。 |
內容:
1坪:3.3058 平方公尺;1平方公尺:0.3025 坪。 面積換算線上服務
申請謄本需提供申請標的之行政區、地段、地號、建號等資料,若不知相關資料,謄本櫃台有提供門牌查詢服務可查得其地建號以申請謄本,惟需依據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權利書狀及申請應用地籍資料規費收費標準規定收費,每筆收取2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