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 欲申請土地、建物登記申請書檔案影本應如何申請?應附什麼證件?
答 :
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規定:
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者,以下列之一者為限:
(1) 原申請案之申請人、代理人。
(2) 登記名義人。
(3) 與原申請案有利害關係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者。
申請人應附申請人身份證、駕照或護照影本親自到所申請,若委託他人申請,應檢附上述證件影本及委託書,由受託人攜帶身份證、駕照或護照親自到所申請。
規費:每張10元(法令依據:土地法第79條之2第1項第3款)。
申請書格式與謄本申請書相同。
問 : 何人可申辦複印登記申請書?
答 :
由原申請案之申請人、代理人或與原案有利害關係之人,提出證明文件申請。
問 : 欲申請公文檔案影本應如何申請?
答 :
依據行政程序法46條規定: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拒絕:
- 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 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 涉及個人穩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 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 有嚴重妨礙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
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得檢具事實證明,請求相關機關更正。
問 : 申請書在何處可取得?
答 :
服務台或網站可下載。
問 : 檔案運用費用如何計算?
答 :
依據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規定:
第一條 本標準依檔案法第二十一條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經核准者,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標準之規定收費。
第三條 閱覽、抄錄機關檔案,每二小時收取新台幣二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算。
第四條 閱覽、抄錄國家檔案,免收費。
第五條 複製檔案,依所附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收費。
第六條 複製檔案,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以實支數額計算,每次並加收處理費新台幣五十元。
第七條 本標準所定之規費,其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第八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